清新区被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列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及清远市清新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遴选结果,经清新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现委托清远市清新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承办主体:清远市清新区清联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方案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委托实施工作期限原则上为1年;在清新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实施服务期间,请区内各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如有咨询投诉可向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联系电话:0763-5817556)。
投诉监督电话:0763-5831346。